壹.總則:
一、本辦法依據本團組織章程第廿條之規定之。
二、各鄉鎮市團務委員會(簡稱團委會)之名銜,應冠以各鄉鎮市區行政組織名稱。
三、團委會會址應設於各鄉鎮市行政區內。
四、團委會所推動之團務工作vfbm 與活動,應接受縣市團委會之輔導與規範。
貳.工作目標:
五、團委會之工作目標:
1.協助解決社會切身問題,滿足正當願望。
2.激發社會青年憂患意識,培養愛國情操。
3.倡導正育樂活動,改善社會風氣。
4.推展社會服務工作,發揚仁愛精神。
5.配合政府政策,促進地方安定和諧。
參.義工同志:
六、凡中華民國國民,具備下列條件者,得由本團各縣市團委會,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鄉 鎮市區團委會之義務工作同志(簡稱義工同志)包含諮詢委負、委員、服務員。
1.年齡五十五歲以下、十八歲以上者,具有高中(職)以上學歷者。
2.認同與支持團的工作目標者。
3.對青年活動與社會服務工作,具有熱忱並志願奉獻心力者。
七、義工同志之權利義務如左:
1.發言權。
2.提案權、建議權。
3.接受榮譽表彰權。
4.享有使用本團各事業單位優惠權。
5.遵行團委會組織章程及決議。
6.擔任團委會指派之工作與任務。
7.參加團委會工作月會及有關活動。
肆.組織:
八、團委會置委員七至十七人: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其人選由縣市團委會就委員中遴選 報總團部核聘。
九、團委會置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各一人.並設研修組、活動組、行政組、連絡組、研發組,各置組長一人。
十、各團委會之義工同志以不高於六十五人為原則。
一一、團委會服務只可依其興趣需要,或由會長指派,擔任各組之任務。
伍.聘任:
一二、義工同志聘期為一任兩年,並自聘任當年元月一日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,由縣市團 委會報請總團部核聘之聘請屆滿後,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續聘。
一三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之織務,任滿一屆後,原則不得連任,但若基於特殊需要, 必須續任者可由縣團委會專案報請總團部核聘之,續聘以一任為之。
一四、新聘會長、副會長必須曾任委員或總幹事。
一五、新聘總幹事或副總幹事必須曾任組長之服務員中遴選為原則,如基於工作需要,總 幹事職務亦由委員兼任。
一六、義工同志如本職異動或遷送至他縣市、仍志願繼續服務者,得至新工作地所在之縣 市團委會辦理隸屬團委會之轉移
一七、義工同志如因故不能繼續參與團的服務工作,或基於工作需要羅致優秀青年擔任義 工同志,縣市團委會應適時辦理調整,增改聘同志之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核任期屆滿為止,其中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及各組長之任期,在一年以上時,該任期視同為一任,若未滿一年者,則以代理發聘。
陸.職責:
一八、會長之職責:
1.遵守組織章程,把握工作目標,綜理會務。
2.對外代表團委會,結合社會資源,建立良好工作關係。
3.召開委員會議,工作月會,或其他臨時會議。
4.籌設聯絡會所,以便推展團務。
5.得檢視工作需要,適時調整團委會有關人事,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縣團委會得依規定核定之。
6.增進團委會同仁工作知能及情感交流。
一九、副會長職責:
1.襄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2.會長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。
二十、委員之職責:
1.出席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。
2.分工督導團委會各工作組之業務。
3.提供有關團務工作之興革意見。
4.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團務發展。
5.參與審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6.參與義工增改聘審查事項。
廿一、總幹事職責:
1.承正副會長之命,策畫辦理各項團務工作。
2 .督促各組訂定並執行工作計畫。
3.策畫辦理義工同志甄選、訓練、聯繫及服務工作。
4 .承會長之委任.負責保管團委會印信。
5.規畫管理團委會之公文檔案。
6.列席委員會議。
7.其他團務工作之推展與活動之舉辦。
廿二、副總幹事職責:
1.襄助總幹事辦理各項團務工作。
2.總幹事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代理之。
廿三、各組工作之職掌:
1.研修組長:
1) 辦理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。
2) 辦理義工同志甄選、見習與職前講習。
3) 辦理義工同志之在職訓練與專長研習。
4) 辦理義工志增改(解)聘工作。
5) 辦理義工同志榮譽表彰之申請。
2.活動組長:
1) 辦理慶典活動。
2) 辦理休閒活動。
3) 辦理社團班隊研習活動。
4) 辦理社會服務活動。
5) 辦理學術、藝文及體能活動。
6) 辦理義工同志及眷屬聯誼活動。
3.行政組長:
1) 辦理團委會財務工作,並於月會中報告當月收支情形。
2) 辦理義工同志之服務工作。
3) 辦理義工同志資料之建立及管理。
4) 辦理義工同志之慶生活動。
5) 辦理團委會公文檔案及各種器材保管工作。
6) 支援團務活動所需之事務工作。
4.連絡組長:
1) 辦理青年急難扶助工作。
2) 辦理有關拜會、接待及公關工作。
3) 辦理與其他團委會或社團聯誼活動。
4) 負責與傳播媒體聯繫協調及團委會新聞發佈事宜。
5.研發組長:
1) 研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2) 研訂團委會工作發展計畫。
3) 負責專案及活動企畫案研究。
4) 其他有關本區青年心態、服務網路、社會資源、文化特色等資訊之蒐集與調查研究。
柒.會議:
廿四、團委會每月應召開工作月會一次,其目的為:
1.促進義工同志對團務工作之瞭解,以加強其參與感與責任感。
2.提供義工同志自我研修與訓練之機會。
3.檢討當月活動得失,以提昇活動品質。
4.策畫未來之活動,並作討論分工。
5.促進彼此情感交流與聯繫。
廿五、團委會得召開委員會議,討論重要問題,並決定應提月會討論之重要議案活動計畫 及工作報告。
廿六、委員會議由會長主持,總幹事、副總幹事暨各組組長列席。
廿七、會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並主持之。
捌.諮詢委員:
凡對團務工作熱心,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出縣市團委會遴荐,報請總團部聘為 各該團委會之諮詢委員,其聘期為一任兩年,聘期屆滿後,得續聘之:
1.曾任常務委員或會長者。
2.愈齡之委員。
廿八、諮詢委員職責:
1.提供經驗與意見為會長推展團務之重要參考。
2.參加重要活動,並得列席委員會議。
3.協助團委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,爭取社會資源。
玖.解聘:
廿九、義工同志遇有左列情況之一者,得報請縣市團委會轉報總團部解聘之:
1.言行違背國策,法律及本團聲譽者。
2.服務低落,經常不參與團務者。
3.本職調離或居所遷移無法繼續參與團務工作者。
拾.經費:
三十、團務經費來源:
1.縣市團委會補助。
2.辦活動之收入。
3.接受個人或機關團體之贊助。
拾壹.附則:
卅一、團委會視工作需要,以會長名舉聘顧問若干名,協助團務推展,其任期與會長同。
卅二、義工同志在團委會之各項職務,均為義務無給職。
卅三、團委會之設置、裁併,由縣市團委會視事實需要報請總團部決定之。裁併或註銷時 現有之財務與器材,均由縣市團委會全權處理,原屬義工同志亦得依志願輔導參加其他團委會繼續擔任義工,其權利義務相同。
一、本辦法依據本團組織章程第廿條之規定之。
二、各鄉鎮市團務委員會(簡稱團委會)之名銜,應冠以各鄉鎮市區行政組織名稱。
三、團委會會址應設於各鄉鎮市行政區內。
四、團委會所推動之團務工作vfbm 與活動,應接受縣市團委會之輔導與規範。
貳.工作目標:
五、團委會之工作目標:
1.協助解決社會切身問題,滿足正當願望。
2.激發社會青年憂患意識,培養愛國情操。
3.倡導正育樂活動,改善社會風氣。
4.推展社會服務工作,發揚仁愛精神。
5.配合政府政策,促進地方安定和諧。
參.義工同志:
六、凡中華民國國民,具備下列條件者,得由本團各縣市團委會,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鄉 鎮市區團委會之義務工作同志(簡稱義工同志)包含諮詢委負、委員、服務員。
1.年齡五十五歲以下、十八歲以上者,具有高中(職)以上學歷者。
2.認同與支持團的工作目標者。
3.對青年活動與社會服務工作,具有熱忱並志願奉獻心力者。
七、義工同志之權利義務如左:
1.發言權。
2.提案權、建議權。
3.接受榮譽表彰權。
4.享有使用本團各事業單位優惠權。
5.遵行團委會組織章程及決議。
6.擔任團委會指派之工作與任務。
7.參加團委會工作月會及有關活動。
肆.組織:
八、團委會置委員七至十七人: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其人選由縣市團委會就委員中遴選 報總團部核聘。
九、團委會置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各一人.並設研修組、活動組、行政組、連絡組、研發組,各置組長一人。
十、各團委會之義工同志以不高於六十五人為原則。
一一、團委會服務只可依其興趣需要,或由會長指派,擔任各組之任務。
伍.聘任:
一二、義工同志聘期為一任兩年,並自聘任當年元月一日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,由縣市團 委會報請總團部核聘之聘請屆滿後,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續聘。
一三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之織務,任滿一屆後,原則不得連任,但若基於特殊需要, 必須續任者可由縣團委會專案報請總團部核聘之,續聘以一任為之。
一四、新聘會長、副會長必須曾任委員或總幹事。
一五、新聘總幹事或副總幹事必須曾任組長之服務員中遴選為原則,如基於工作需要,總 幹事職務亦由委員兼任。
一六、義工同志如本職異動或遷送至他縣市、仍志願繼續服務者,得至新工作地所在之縣 市團委會辦理隸屬團委會之轉移
一七、義工同志如因故不能繼續參與團的服務工作,或基於工作需要羅致優秀青年擔任義 工同志,縣市團委會應適時辦理調整,增改聘同志之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核任期屆滿為止,其中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及各組長之任期,在一年以上時,該任期視同為一任,若未滿一年者,則以代理發聘。
陸.職責:
一八、會長之職責:
1.遵守組織章程,把握工作目標,綜理會務。
2.對外代表團委會,結合社會資源,建立良好工作關係。
3.召開委員會議,工作月會,或其他臨時會議。
4.籌設聯絡會所,以便推展團務。
5.得檢視工作需要,適時調整團委會有關人事,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縣團委會得依規定核定之。
6.增進團委會同仁工作知能及情感交流。
一九、副會長職責:
1.襄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2.會長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。
二十、委員之職責:
1.出席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。
2.分工督導團委會各工作組之業務。
3.提供有關團務工作之興革意見。
4.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團務發展。
5.參與審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6.參與義工增改聘審查事項。
廿一、總幹事職責:
1.承正副會長之命,策畫辦理各項團務工作。
2 .督促各組訂定並執行工作計畫。
3.策畫辦理義工同志甄選、訓練、聯繫及服務工作。
4 .承會長之委任.負責保管團委會印信。
5.規畫管理團委會之公文檔案。
6.列席委員會議。
7.其他團務工作之推展與活動之舉辦。
廿二、副總幹事職責:
1.襄助總幹事辦理各項團務工作。
2.總幹事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代理之。
廿三、各組工作之職掌:
1.研修組長:
1) 辦理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。
2) 辦理義工同志甄選、見習與職前講習。
3) 辦理義工同志之在職訓練與專長研習。
4) 辦理義工志增改(解)聘工作。
5) 辦理義工同志榮譽表彰之申請。
2.活動組長:
1) 辦理慶典活動。
2) 辦理休閒活動。
3) 辦理社團班隊研習活動。
4) 辦理社會服務活動。
5) 辦理學術、藝文及體能活動。
6) 辦理義工同志及眷屬聯誼活動。
3.行政組長:
1) 辦理團委會財務工作,並於月會中報告當月收支情形。
2) 辦理義工同志之服務工作。
3) 辦理義工同志資料之建立及管理。
4) 辦理義工同志之慶生活動。
5) 辦理團委會公文檔案及各種器材保管工作。
6) 支援團務活動所需之事務工作。
4.連絡組長:
1) 辦理青年急難扶助工作。
2) 辦理有關拜會、接待及公關工作。
3) 辦理與其他團委會或社團聯誼活動。
4) 負責與傳播媒體聯繫協調及團委會新聞發佈事宜。
5.研發組長:
1) 研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2) 研訂團委會工作發展計畫。
3) 負責專案及活動企畫案研究。
4) 其他有關本區青年心態、服務網路、社會資源、文化特色等資訊之蒐集與調查研究。
柒.會議:
廿四、團委會每月應召開工作月會一次,其目的為:
1.促進義工同志對團務工作之瞭解,以加強其參與感與責任感。
2.提供義工同志自我研修與訓練之機會。
3.檢討當月活動得失,以提昇活動品質。
4.策畫未來之活動,並作討論分工。
5.促進彼此情感交流與聯繫。
廿五、團委會得召開委員會議,討論重要問題,並決定應提月會討論之重要議案活動計畫 及工作報告。
廿六、委員會議由會長主持,總幹事、副總幹事暨各組組長列席。
廿七、會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並主持之。
捌.諮詢委員:
凡對團務工作熱心,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出縣市團委會遴荐,報請總團部聘為 各該團委會之諮詢委員,其聘期為一任兩年,聘期屆滿後,得續聘之:
1.曾任常務委員或會長者。
2.愈齡之委員。
廿八、諮詢委員職責:
1.提供經驗與意見為會長推展團務之重要參考。
2.參加重要活動,並得列席委員會議。
3.協助團委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,爭取社會資源。
玖.解聘:
廿九、義工同志遇有左列情況之一者,得報請縣市團委會轉報總團部解聘之:
1.言行違背國策,法律及本團聲譽者。
2.服務低落,經常不參與團務者。
3.本職調離或居所遷移無法繼續參與團務工作者。
拾.經費:
三十、團務經費來源:
1.縣市團委會補助。
2.辦活動之收入。
3.接受個人或機關團體之贊助。
拾壹.附則:
卅一、團委會視工作需要,以會長名舉聘顧問若干名,協助團務推展,其任期與會長同。
卅二、義工同志在團委會之各項職務,均為義務無給職。
卅三、團委會之設置、裁併,由縣市團委會視事實需要報請總團部決定之。裁併或註銷時 現有之財務與器材,均由縣市團委會全權處理,原屬義工同志亦得依志願輔導參加其他團委會繼續擔任義工,其權利義務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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