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服務獎勵辦法(一) 資格符合之志工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。
(二) 單位於6月24日(星期三)前送救國團台南市團委會服務組辦理。
(三) 獎勵等次:
1. 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。
2. 服務時數5,000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。
3. 服務時數8,000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。
(四) 服務對象: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(自中華民國90年1月22日起計算),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工
(五) 應備文件:
1.
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2.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(由市團開立)
3.
103年志願服務個人獎勵服務感人故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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